二是不记名报关系统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报关系统: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报关系统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报关系统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报关系统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统一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呢?目前理论报关系统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
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