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AEO系统,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公告地址: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3/userobject7ai1313.html
需要注意三点:
1.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AEO系统、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品质规格”原因,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质量不好”等。
2.免税期限要求——“1年内”
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AEO系统;
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为“复运进出境”之日,不可以与“申报之日”混淆。
3.条件要求——“原状退货”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AEO系统 ,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未完,续3
来源:外贸单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