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遇到了以下四种特殊问题:一是今年 6月份报关出口了一笔10000美元的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国外客户不能全额付汇,经商议后只按9500美元汇付。因此,我公司以此做了外销收入并开具了出口发票,但是却与报关单上的出口额10000美元出现了500美元(10000-9500)的差异,退(免)税申报该如何操作呢?二是我公司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集中报关方式,对于无法取得报关单原件应如何申报退(免)税?三是由于海关在年初调整出口商品代码造成与年前申报的原代码不相符,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呢?四是我公司出口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应如何处理?
高新开发区某食品企业 华丽
答:针对你公司遇到的四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出口离岸价不一致的调整。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调整申报。如果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出现不同的出口离岸价,应凭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进行调整,按9500美元的出口额申报退(免)税。
二、集中报关方式申报退税的处理。你公司因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但要注意,如果是提供的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商品代码调整变化的事项。如果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的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你公司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以证明商品代码调整前后的不同。例如,一笔出口货物报关的申报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出口日期为2013年1月2日,由于海关在2013年1月1日对商品代码进行了升级,造成此笔货物出现新旧两个不同的海关代码,对此,你公司可使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来证明不同代码的原因,按原商品代码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合并同类货物出口的问题。你公司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