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电子证据的法定效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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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6
目前海关在估价争议诉讼案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价格资料)大部分是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文本数据资料。
二○○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该规则要求诉讼中应当提供最直接的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提供书证的原件是该规则的重要内涵之一。但是,目前海关提供的文本资料实际是在原始报关单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的格式转换后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在提供证据时制作形成的,似应视为原始报关单的复制件(这里的复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原样复制,仅指对原始报关单数据的摘取),由于该复制件是由海关单方面制作的,其可采性确实会遭到法院及原告的质疑。
海关在行政(海关行政复议)诉讼中提交的电子证据涉及到价格资料部分主要有两个来源:大量正常的报关单据和ICS公司提交的信息。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后者简要叙述一下。
ICS 公司全称美国检测及监控服务公司(Inspection and Control Services, Ltd,),是一家专业从事价格咨询工作的美国公司,于1996年于英国注册,总部设于美国华盛顿,其服务对象(客户)目前仅限于海关机构。ICS公司拥有一个完善的全球化价格调查网络,并在全球5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办事处。2003年9月,中国海关与ICS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宗旨为 “帮助中国海关提高征税能力,增加税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促进贸易便利化并提供机会帮助中国海关官员提高实施WTO 和WCO规定的能力”,为中国海关提供有偿价格服务,包括使中国海关能够获得准确的价格资料和完整的与《WTO估价协议》相关的价格调查服务,并根据中国海关的要求对特定产品在一定时期的市场行情进行价格调查,同时还提供应用技术,进行规定的培训,并允许中国海关使用ICS数据库等。ICS公司作为一家专 业从事价格咨询工作的公司,其拥有完善的全球化价格调查网络,拥有从事价格调查的丰富经验。合作协议启动以来,ICS价格查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 海关价格资料库的不足,有力支持了海关价格核查及估价工作。
但ICS提供的信息同样存在着法律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海关要将ICS提供的境外数据作为估价依据似要进行相关的证明程序。
2、 根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只有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时候,才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上述规定实质确立了 最佳证据规则。显然,作为电子件形式的ICS价格资料由于经过了ICS的处理,不是交易的原始资料,作为一份电子证据,参照上述规定,在证据力上存在一定 的欠缺。
从以往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中,几乎每个原告都讲到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并且很多判决也否定了海关坚持的“海关价格库电子资料具有法定效力”的说法。客观地讲,海关在这个问题上处于被动,并不完全是海关执法方面的问题。电子证据 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国内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对此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海关这种在工作中电子化、无纸办公程度较高的部门一旦涉诉,存储于网络中 和计算机中的资料转化为纸制“电子证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难免有不符合司法审查标准的地方。
本文作者:赵国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海关法律事务专家。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010、2011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