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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给客户购买了货运保险,发生货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客户之后向物流公司索赔,
问:
我公司为东莞某物流公司,2011年12月承接广州某贸易公司一批货运业务,从工厂运到澳大利亚(Door–CY)。但在货物从佛山运输往深圳的途中,由于我公司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扭曲变形。在承运货物前,我公司按照客户要求购买了保险,我公司为投保人,贸易公司为被保险人。出险之后,保险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向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作为投保人,我公司在买了保险、支付了保险费之后,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本案属于货运代理保险业务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问题。
在物流、货代行业,由货代或承运人给货主买保险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并非同一人。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主体。
保险公司在赔付货主之后向物流公司索赔的行为,是其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拥有向物流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具备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一般应具备下述条件: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给付了保险赔偿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物流公司是否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是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关键。本案中物流公司即便是投保人,也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虽为投保人,但物流公司不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因此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的先决条件。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对应的是保险标的物因出险而导致所有权的损失;在责任保险当中,保险利益对应的是因出险而导致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两种保险利益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货主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因此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即有权赔偿因出险遭受的所有权的损失。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物流公司并不会因为货物的毁损而遭受直接的所有权的损失,而且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就保险利益而言,物流公司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虽然从责任保险项下的权利角度来看,物流公司具有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法上的“第三者”,但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不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物流公司也属于保险法上的“第三者”,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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