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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2
来源: 时间:2024-08-29

4.在报关系统“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 报关系统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五、热点问题解答

(一)海关为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报关系统

原油是标志性的大宗资源类商品,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属于国家战略储备能源。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口原油在5亿吨以上,对外依存度保持70%以上。为有效维护我企业的合法权益,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原油报关系统抽批实施品质检验并进行合格评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各产地原油品质稳定,不合格情况少。前期调研发现,进口原油第三方检测市场成熟,企业一般不以海关证书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报关系统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有力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石化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原油检验结果采信是强制实施的吗?

不是强制的。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后,企业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采信。对于命中取样送检查验指令的进口原油,若企业未有效申请采信,海关将依指令实施取样送检并进行合格评定报关系统

(三)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如何提交申请?

国内外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的,应通过总署网站单一窗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进口原油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总署公布报关系统的原油采信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提交采信机构申请材料。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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