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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1
来源: 时间:2024-08-29

为进一步提高报关系统贸易便利化水平,便利大宗商品进口,保障国内能源安全,海关总署于20231225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自 202411日起施行。为帮助报关系统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进口原油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委托报关系统采信机构实施检验。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报关系统、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三、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报关系统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求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点:

1.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2.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报关系统

3.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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