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关系统申请人、代理人与使用单位。
《办法》明确准入申请人为向中国境内申请输出高风险特殊物品的境外生产、保藏单位,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相关事项。对获得准入资格的高风险特殊物品,有进口报关系统需求的单位可凭相应准入编号向海关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代理人与使用单位可以不为同一主体。
(六)准入管理与进境卫生检疫审批。
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与进境卫生检疫审批是两个独立的环节,两者都需要风险评估,但评估的实施者及评估重点不同:准入报关系统风险评估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评估重点是申请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生物安全状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申请准入的高风险特殊物品整体的生物安全风险特征;进境卫生检疫审批环节的风险报关系统评估由直属海关组织实施,评估重点是境内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和该批次进境特殊物品本身的生物安全风险特征。两种风险评估各有侧重,不能互相代替,海关在受理进境卫生检疫审批时核实验证准入结果,简化高风险报关系统特殊物品进境卫生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内容。
(七)动态管理。
海关总署对获得准入资格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及其申请人实施动态管理,包括回顾性审查、准入信息变更、延续准入、暂停与暂停后恢复申请、调出准入清单、指定的口岸进境等报关系统。
(八)准入信息变更类型。
《办法》明确了不同的准入信息变更类型及相应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方式。变更类型分为重大变更、准入相关生物安全信息变更及其他变更等,不同类型的变更需提交不同的变更申请材料。因实际需求导致境外运输路线、仓储地点报关系统或进境口岸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境卫生检疫审批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说明并接受评估。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