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通关

首页 系统套餐 关务资讯

行业动态
一文带你了解最新出口锂电池技贸措施-3
来源: 时间:2025-03-13


豁免标记

特殊规定348  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锂电池组和2025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钠离子电池组关务系统,应在外壳上标记瓦特小时额定值。

特殊规定377  运输待处理或回收的锂离子、锂金属或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以及带有这种电池和电池组的设备,包装件应根据情况进行标记:“准备处理的锂电池组”、“准备处理的钠离子电池组”、“准备回收的锂电池组”或“准备回收的钠离子电池组”。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中的额外要求:

A183  非经批准,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电池。

A331  非经批准,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在荷电状态(SoC)不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状态下进行运输关务系统

2、使用鉴定

结合前文讲的特殊规定188条款,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基本判定原则是锂电池的容量:

锂金属/锂合金电池,锂含量>1克,锂金属/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2克;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20 Wh,锂离子电池组,瓦时额定值>100 Wh。符合此项条件的锂电池/锂电池组均需按照危险货物规定进行运输。

根据包装指南,锂电池不适用限量包装和例外数量包装关务系统。除符合豁免条件免于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类锂电池之外,其他锂电池出口时均要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向海关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关务系统 ,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未完,续4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