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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引致的法律风险
来源: 时间:2022-04-19

作者:王俊
 

摘自:《企业因进出口商品归类引致法律风险、防范及救济》

欢迎赐稿,邮箱:chinacl2009@aliyun.com




 

一般而言,商品归类具有唯一性,所有商品必须具有明确的归属,我国海关正是按照进出口商品所属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简言之即“一切从商品归类开始”。因此,商品归类是企业避免海关监管风险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商品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承担的关税税率是否合理合法,贸易管制上有何限制,及贸易成本如何控制;如果发生商品归类错误,企业轻则被海关认定为违规,重则违法走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海关审核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申报程序,企业因进出口商品归类引致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因申报时归类发生的,另一类因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引起的。两者有本质差别。本小节将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评析。
一、申报时发生归类问题的法律风险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被发现有申报不实的情况,则应依法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补税、行政处罚等各类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申报不实的定义、构成、性质、要件等做出准确的界定。这就容易造成当事人非因主观过错而引致受海关处罚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时发生归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一为申报不实,一为申报错误。
  申报不实,是指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商品编码与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不一致,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例如:2005年1月17日,某海关发现民汇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的集成电路16万余件,申报商品编码85422900(该编码关税税率为0%)。经查,实际货物是储存卡片,商品编码85239000(该商品编码关税税率为8.30/0。海关于2005年2月1日立案对民汇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民汇公司曾先后多次委托其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集成电路IC " 924288个,申报价值共CIF1014127.87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422900,在上述进口的货物中,储存卡片3万余个,价值CIF46余万美元。该储存卡片是用于数码相机的储存卡片,是一种未录制媒体,商品编码应为85239000,应征关税税率为8.3。当事人未按进口货物商品属性和功能如实申报,品名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造成少征进口税税款的后果。经海关有关部门核实,本案案值为42余万元人民币,涉税37万元人民币。海关对此认为是一起典型的商品品名和海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科处民汇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申报错误,是指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商品编码与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不一致,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例如:2007年5月,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德国进口水泥添加剂(货物英文名称ETHYLENE MATERIAL)两票。A公司向海关申报的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为水泥添加剂和38244000。后经海关化验中心化验,该批货物成分实际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39052900。经查,A公司此前曾以同样方式进口水泥添加剂三票。公司进口的货物英文名称为ETHYLENEMATERIAL,汉译名五花八门,有的叫乙烯胶粉,有的称为水泥添加剂,还有什么混合剂等。公司申报的名称基本符合英文名称含义,与该货物的实际用途也基本相称。这样的申报符合一个水泥行业内中等规模企业进出口部门相关人员的正常理解,企业在申报时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考虑到了能够考虑到的各方面因素,企业提交海关的申报材料除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外其他均真实可靠,海关不能发现其他证实走私违规嫌疑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认定A公司此两票货物申报属于归类差错不予处罚是相对公平的。
  可见,区分申报不实与申报错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申报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属于申报不实,无过错的或海关无法证明其有过错的属于申报错误。申报不实属于违规行为,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海关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申报错误属于当事人在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性疏漏,属于纯技术性失误,不是违规行为,海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导致海关少征税款且货物放行在三年以内的,海关应当追征税款。
  问题在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可通过什么方式加以认定?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在内,通常是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实践中,申报时的当事人主观过错一般可以通过海关之前发布过明确的归类公告来确定,而且海关必须有确凿的、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在商品归类申报时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我国刑法及海关法将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分为三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走私罪。有人认为,在我国海关监管过程中,内含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外贸合同关系和进出境当事人对携带物品的所有权关系,这是海关监管的基础关系。第二层内含三种法律关系,其一因国家对外经贸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所有权关系标的物禁止进出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二因国家对上述标的物限制性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三因国家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征税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第三层是海关为保证进出口贸易秩序,保证依法征税,保证国家外贸政策、外贸管制的落实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而与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走私行为侵犯的是第二层和第三层法律关系,仅侵犯第三层法律关系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18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情节上。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商品归类中进出口企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种: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引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以瞒报、伪报等方式构成走私罪的行为。
  商品归类申报错误由于不存在主观过错,海关只能根据正确的商品归类追征三年内的税款,而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引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于存在主观过错,不仅可以追征因归类错误漏交的三年内的税款,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主要分为: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I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19
二、逃避海关监管引起的法律风险
  以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瞒报、.伪报商品归类编码及税号偷逃应纳税款,尚不构成走私罪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IO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20
  以瞒报、伪报等方式构成走私罪的行为,是指违反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瞒报、伪报商品归类编码及税号偷逃应纳税款,己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罪标准的行为。因商品归类错误而引起刑事责任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一般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过法院最终裁判后,构成走私罪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比较上述两类四种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商品归类引致的法律风险,无论在性质,还是程度上,均有所不同。
小结

本文首先从两则案例出发,使得读者对本文研究的问题产生初步的印象:在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的企业有可能因商品归类不当或规避海关监管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并通过简单介绍我国商品归类制度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关系,揭示出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要求,及企业在该要求下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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