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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23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及的40余部规章予以修改,有关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集中修改规章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文件速查:
一、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
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大幅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
同时,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40余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和调整,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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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次清理对有关监管证件作出的联网核查和不再验核决定,本次修订对有关规章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海关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
除无法联网的监管证件外,对于进出口环节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海关与相关证件主管部门实施联网核查。
基于上述管理模式,本次修订将现行海关规章中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申报环节向现场海关提供、提交、递交、出具、交验有关监管证件的规定,如: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递交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件”
统一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有关监管证件,海关对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对于上述需要实行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海关总署还分别会同相关证件主管部门发布联合公告
还有极少数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无法在进出口环节实现联网核查,本次修订在规范调整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基础性规章《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 即:
(二)关于不再验核的监管证件
对于此类监管证件,海关在通关环节不再验核,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
基于此,本次修订对有关规章所规定的上述监管证件,统一删去了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提交海关验核的相关规定, 简化通关手续,进一步降低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制度性成本。
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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