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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办理
来源: 时间:2022-04-14
审价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企业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
  办理步骤:
  第一步:单证审核,对申报价格有疑问,开出《价格质疑通知书》;
  第二步: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价格资料进行解释;
  第三步:海关接受申报价格或仍有理由怀疑;
  第四步:价格磋商;
  第五步:依法重新估价。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修正并统一格式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接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回应。
警告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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