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经济实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国际性盛会都将主办地选在了中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4年上海亚信峰会……主办一场万众瞩目的国际盛会除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调配之外,海量的物资储备也十分关键,而如世博会更是以展出的物品作为其核心内容。此类货物通常在多个展览地点流转,且一般是跨境运输,那关于这类在展览会中使用的货物,其办理进出口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是否能够享受关税的优惠政策呢?让我们通过下面一系列问答来帮助您了解我国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法律制度。
问:我公司在多个国家轮流召开会议,其中包括中国,会展用品需要先从他国运送至中国,会议结束后在运输到其他国家,请问公司如何进行报关?是否需要缴纳关税?中国海关对于此类货物的进出口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此类物品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报关与关税问题见下文。
问:哪些物品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
答:(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 ATA 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1]
问:对于此类货物,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时可提出什么申请?
答:对于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企业有两种方式提出申请:
1.普通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每到一个主办国开一次全球会议,就按照暂时出口国海关的要求提交一次暂时进出境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货物“原进原出”,且不能转运至他国。
2.ATA单证册申请:申请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即ATA单证册。凭借一份单证册,可以去往多个国家。申请单证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赴国家的数量,申请相应数量的单证。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ATA单证册”,申请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ATA单证册(ATA Carnet) 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准进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使暂准进口货物可以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和免予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ATA单证册已被世界上65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单证的数量可以随着入境国家的数量以及出入境的次数变化而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去几个国家,去几次都必须是清单中所列的同一批货物;其次,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是一年,当事人可以在有效期内重复使用。该期限不能延长,但对于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情况,可以办理续签单证册。
问:货物可以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
答: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2]
问:如果企业申请了ATA单证,有效期即将到期但是货物尚未复运出口,如何处理?
答:持证人有下列四种选择:
1. 先将货物运回临时出口国,只要运抵口岸海关即可。然后用新的ATA单证册重新办理手续。
2. 在临时进口国办理交税手续。
3. 将货物交当地海关监管。
4. 持证人将货物仍然留在临时进口国,待用途结束后再复出口。但由于ATA单证册已超出有效期,进口国海关在办理复出口时会在ATA单证册上签注“保留意见”,而这些签注很可能会导致ATA单证册被提起索赔。
问:从上述介绍来看,是否申请ATA单证册对于企业更为有利?
答:应该根据企业需求作出选择。如果该批货物需要在中国停留超过1年后再复运出境,由于ATA单证的有效期仅为1年,那么此时如申请ATA单证则会面临尚未使用却即将过期的情况,显然对于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
问:如果企业已经就某批货物以普通暂时进出境的方式申请入境,且暂时出口国要求货物“原进原出”,除了将该批货物运回出口国外,还有其他什么方式可操作吗?
答:该批货物不能转运至他国,但是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放弃该批货物的声明,然后按照正常的进口手续办理,并缴纳关税。如果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则企业还需要支付滞报金。[3]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商业计划以及成本核算进行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3]《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