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关务系统案例三
2023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用的红外成像设备(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申报商品编码为:
8525891110。
经查,上述货物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务系统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申报时未能提交上述证件,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关务系统。
2024年政策新规:
1、2023年7月,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27号和28号关于对无人机及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
9月1日起对满足一定特性的关务系统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202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9个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子清单中新增了27号公告项下的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共计第4-10号7项具体的产品关务系统,第28号公告项下的无人机被收录进此次新增的子清单十二——“临时管制无人机”中。
关务合规指引: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因此国家对其风险关务系统管控升级,出口经营者出口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
8501400010、 8501520010、 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
8411111010、 8411119010关务系统、 8411121010、 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
8411222010、8411223010、 8411810002等税号无人机及其相关物项,需要做好出口管制合规和海关商品编码归类的合规审查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务系统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预防出口管制法律责任风险的累积与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