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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 | 食品安全之“最严厉的处罚” (进口篇)-3
来源: 时间:2024-08-26

关于关务系统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关务系统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的违法行为。海关对该类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关务系统以下罚款。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


关于未经海关允许关务系统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关务系统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存放场所要求,对明知不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或者已经接到海关通知不允许提离仍擅自提离的进口商及其代理商,关务系统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本条违法行为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未经海关允许;二是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重点强调未经海关许可不可实施提离行为。


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关务系统责任的规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行政相对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关务系统,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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