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通关

首页 系统套餐 关务资讯

行业资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来源: 时间:2021-09-13

进口程序

进口货物进入韩国,首先将进行舱单申报(ManifestDeclaration)。2012年韩国开始实施新的高级舱单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实现海运与空运货物舱单的提前申报,其中海运货物在装船的24小时以前,而空运货物是在民航机抵达的4小时以前。

目的地非入境港口的货物可以直接在入境港口申报,也可以向海关申请保税运输至目的地后再向目的地海关申报。经批准从事保税运输的货物运进目的地海关的保税区后,需要向所属海关关长做抵达报告。申报(批准申请)和抵达报告等业务都在进口货物网络系统上进行,事先获得载货清单的,即可在卸船(下机)之前进行保税运输申报。

申报时限 海运货物为船舶进入韩国港口5天前,空运货物时限为飞机抵港1天前。

申报审查 是指通过现货审查确认进口申报的货物是否和进口申报事项一致,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审查比率根据各个进口企业的法规遵守度、审查举报记录和原产地等,分等级运用。

根据审查对象货物,可进行抽样审查、全部审查和分析审查。

海关关长在审查货物时,可能会要求申报人到场,并向审查处管理人或进口货主要求确保审查所需的场所和设备,以及安排包装拆开工作人员等审查所需准备。

进口物品审查所需费用由进口货主承担。

进出口条件的确认 指海关在审查进出口申报资料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进出口物品进行许可、批准、标示,并确认是否具备其他条件(进出口条件)。

申报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

进口条件确认所需材料(申报人应该在发生相应情况时提交):价格申报书,相关机关审查检疫、许可、推荐等进口条件所需材料,关税减免申请书,协议税率运用申请书,地方税纳税担保确认书,金伯利进程证书(钻石产品),税率推荐证书等。

简易进口申报 以下物品无需提交附件文件,只需提交进口申报书即可通关:

国内居住者领取的低于15万韩元关税价格的物品,并被认为自行使用物品的免税对象物品;

低于250美元关税价格的免税商用样品;

设计图中免除进口认证的物品;

根据外汇交易法规定,金融机构为了执行外汇业务而进口的支付手段。


 

出口程序

韩国海关的出口申报程序比进口简单,出口申报是由出口货物的持有人(货主)或专门负责进出口通关且由国家许可的具备报关资格的主体(报关师、关税法人和通关受理法人)以电子材料交换的方式,使用出口通关EDI系统,或使用“出口申报支持中心”的网络设备,填写电子出口申报书,然后发送到关税厅通关系统即可完成。

出口申报时,申报人应该按照关税厅规定的申报书格式和出口申报书填写要领填写申报书。

对于已进行出口申报的物品的申报书,海关的处理方法可分为自动受理、审查后受理和检查后受理这3种方法。货物在海关受理后便可以装运出口。

根据韩国海关法律,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确定货物装载日程之日起到货物装载止,该期限应在30天以内。

出于鼓励出口的原则,韩国海关原则上省略对出口物品的审查,但是根据风险分析判断得出的嫌疑标准,需要进行电子识别抽样检查时,可能会例外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进行非法出口、违反原产地标示或违反知识产权,海关将根据关税法等法律将进行处罚。


 

禁止进出口货物

韩国《海关法》禁止进出口下列货物:

违背宪法精神、危害公共安全或风俗的图书、出版物、传单、宣传册、胶片、唱片、雕塑或具有同等性质的其他物品;

可能泄露政府机密信息或用于情报活动的货物;

伪造、仿冒的硬币、纸币、银行票据、债券和(或)其他有价票据。


关税制度

征收制度

  韩国关税政策的原则与WTO有关精神基本一致。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韩国目前仅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课征分为以商品价格为标准的从价税和以商品数量为标准的从量税方式两种,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部份是按从价税的标准征收的。
 

  其中,弹性关税率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弹性关税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此外,旅游者及来往于国内外的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携带进口的物品、邮寄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可以适用简易税率。

关税减免制度

属于以下情景的货物或物品可申请全部或部分减免关税:

  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损;

  出境加工、修理后复进口,非增值部分;

  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物品,外交官及其家属的自用品;

  国外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

  旅游者携带品;

  广告品,样品,小额低值纪念物品或礼品;

  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发展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

  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配件、原材料及关键设备;

  本国不能提供的用于科研、教育、实验目的的仪器设备;

  宗教用品、慈善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

  处理、防止、消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

  应用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的高端仪器设备;

  在规定期限内原样复出口的进口货物、物品。


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分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

  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

AEO制度

  AEO 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是韩国关税厅按照法律遵守度、内部控制系统、财务健全性和安全管理的公认标准审查申请企业是否适当并予以公认的制度。韩国关税厅于 2009 4 月正式开始实施AEO 制度,包括出口企业、进口企业、报关企业、保税区运营商、保税运输商、货物运输中介商、船舶公司、航空公司和装卸公司等九个适用对象。关税厅赋予 AEO 企业简化检查和程序、缓解资金负担、提供各种便利等各种优惠,还以此实施不同于非AEO 企业的风险管理。目前,韩国共有 533 AEO 企业。
 

  韩国关税厅于2010年6月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海关签署了AEO互认协议,2011年5月与日本海关签署了AEO互认协议。2013年6月,中韩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大韩民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中国海关接受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为韩国的AEO企业,韩国海关接受中国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等。


AEO评审标准

  AEO公认标准包括法规遵守度、内部控制系统、财务健全性和安全管理四大领域,各领域内容大体如下:

  第一,法规遵守度中不应存在关税厅规定的不合格事由,并且应达到一定标准以上。

  第二,内部控制系统应为企业自行构建的体系,并且应达到AEO通告中规定的标准以上,以提高法规遵守度。

  第三,各行业的财务健全性应保持一定标准以上并且无税款滞纳,负债比率应在同行业平均值的200%以内,或为投资合格企业。

  第四,安全管理共包括八项标准,在交易企业、运输方式等的管理、出入控制、人事管理、操作程序管理、设施和装备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教育和培训等各领域均应达到关税厅规定的标准以上。

AEO公认等级及其意义

  实施AEO公认时,首先测定满足财务健全性和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分为80分以上企业的法规遵守度,然后按照如下规定决定等级。其中,法规遵守度低于70分的企业不予列入公认对象。

  “A”等级: 法规遵守度评分为80分以上的企业,认证有效期为3年。

  “AA”等级: 法规遵守度评分为90分以上的企业,认证有效期为3年。

  “AAA”等级:法规遵守度95分以上,并且经审核该企业在提高法规遵守度等方面具备能够扩展适用到其他企业的范例之企业,认证有效期为3年。


原产地制度

  韩国的原产地标示制度从1991 7 1日开始实行,根据对外贸易法律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原产地标示对象物品》等相关规定和关税法规定,确认通关时的原产地和原产地标示情况,并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进行监管。根据《对外贸易法》第 33条的规定,为了构建公正的交易秩序并保护消费者,韩国关税厅以公告形式对进出口物品中的农水产品、食品类、衣服、书包、电子产品和游戏用品等以消费材料为主的 664个种类的商品要求标示原产地。

  从2004年9月1日起在活鱼的保管设施和运输车辆上的每个桶上也要标示原产地。未被指定为原产地标示对象的进口物品没有标示原产地的义务,但是不能进行虚假标示和错误标示。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