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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简析申报不实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来源: 时间:2021-09-06

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往往是困扰企业的一块心病,一旦出现申报不实,报关程序转入海关案件办理程序,企业各方面的损失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就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损失有直接的,如罚款、税款滞纳金、对外合同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也有间接的,如对企业其他贸易的正常通关以及企业声誉等。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申报不实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逐条分析:
一、申报不实之“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某公司申报出口弹力牛仔布一批,将实际为港币的货值申报为美元,多报出口金额达人民币124万元,严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该海关依程序报批后移缉私局作进一步处理。后缉私局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因此,公司在申报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报关资料,仔细核对报关单证的各项信息(包括品名、数量、单价、单重、总重等),再向海关申报。
二、申报不实之“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从广义上看,海关监管秩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海关统计秩序、税收征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秩序等都是海关监管秩序。因此,如果认定某票货物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就意味着同时也侵犯了海关统计、税收征管、许可证件管理等诸法律秩序。我们可以看一下以下这个案例: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羊皮衣8包388件。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9包420件,其中羊皮衣6包329件,牛皮衣1包30件,棉服1包35件,混装1包(羊皮衣16件,棉服10件),申报数量和部分品名与实际不符。经查,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当事人工作失误,海关不能证实企业有走私违法嫌疑。海关认为: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24条第1款之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海关法》第86条第(3)项、《条例》第15条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某公司刻处人民币2万元。 [1]
  在实践中,许多海关执法人员在理解此条款时采取的一个习惯性做法是:这项是兜底条款,如果其他项都不能沾上边,就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处罚。
三、 申报不实之“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机床设备一批,所报货物不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价值人民币50万元。海关经查验发现,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为某型号多功能机床仪器设备,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商品虽然税率相同,但前者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因公司进口申报行为涉嫌违法,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海关经调查认定,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系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该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涉案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许可证件,该类证件属于《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许可证件”范畴,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该申报不实行为应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处置。
四、 申报不实之“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是指影响了海关代表国家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甚至反倾销税等税款征收管理,但不包括不由海关征收的国内税。
  【案例】
  东方公司是一家货代公司,2012年3月1日,东方公司代理某公司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临床设备系统。其中进口货物为:验证系统1套,总价450000美元;光野系统1套,总价430000美元;计划系统2套,总价1,100,000美元。
  在申报时,东方公司误将计划系统的单价550,000美元申报成了总价,使计划系统的申报总价少申报了550000美元。3月4日,海关系统显示“退单”,东方公司报关员马上到海关现场窗口询问情况,海关现场某科长将报关单递给东方公司报关员,报关员才发现是计划系统的货值申报错了,将一台机子的单价申报成总价了,于是,立即向该科长承认了错误,该科长同意改单后,东方公司报关员填写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但该科长说需要提供一份情况说明。3月5日,报关员递交情况说明时,该科长又说涉及金额过大,需要请示领导才能更改。后来,海关通知报关单已经转缉私了。
  4月25日,某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书,认定东方公司因工作疏忽,将计划系统单价申报成总价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造成漏报货物金额达55万美元,影响税款征收人民币123万美元。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东方公司罚款508000元。 
  东方公司不服某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律师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听证中,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东方公司此票货物的申报错误显属笔误,依法应删改单处理。
  除了报关单外,东方公司向海关提交的其他合同、发票等随附单据均正确显示了进口货物的数量和单价、总价。可见,报关单上计划系统少报了1台的数量及总价明显是笔误。因此,东方公司的申报错误的性质应认定为申报差错,而非申报不实,海关应该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批准东方公司对该票报关单进行删单后重新申报。
  2、东方公司的申报差错在审单环节就被发现,没有造成影响税款征收的后果,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东方公司的申报中的笔误仅仅在人工审单过程中就被发现并退单,尚未进入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海关对东方公司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3、某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过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东方公司此次申报错误,是由于报关员的工作疏忽所致,并且没有造成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违法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危害程度均较小。因此,即便是对东方公司应予处罚,某海关仅仅因为东方公司的一个笔误,就对其作出罚款50多万元的处罚,处罚额度明显过重。不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宽严相济执法理念。 
复议结果:
  经过行政复议听证,复议机关认为,某海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某海关和东方公司达成复议调解协议:某海关将对东方公司的原罚款508000元变为罚款30000元。
  当企业认为其权利受到海关的侵犯时,应当学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关于企业应如何正确应对“申报不实”,我们也会在后面的系列中详述。
五、 申报不实之“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总价28000美元的休闲鞋,申报数量为1400箱(336000)双。经核查,海关发现该批休闲鞋数量严重不符,并且有部分类似服装类的商品未申报。后经理货清点查实,该批休闲鞋数量多报出706箱,涉案价值1.4万美元,另有未申报出口的防寒服2679件。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将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出口退税可以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这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而一些不法分子将这一政策歪曲利用,采取各种手法骗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与偷税、抗税等犯罪不同,后两者是犯罪行为人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向国家缴税。而骗取出口退税则是欺骗国家从国库里向外拿钱,危害更大。
  因此条例里规定的其处罚是最特殊的。它的处罚分母是“申报价格”,也就是说依照企业进出口货物全部的申报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它的处罚比例是申报价格的10%-50%,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在多数情况下要高于第(4)项以漏缴税款为分母计算的30%以上2倍以下的数额。

作者: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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