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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等于危险化学品?(上)
来源: 时间:2021-08-30
本文作者:欣海报关 徐婷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国内某公司进口一批硼酸,货物到港向海关申报时,海关要求进口人出具外国危险品申报单,进口人未能提供,货物暂扣。但是进口人声称硼酸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02版》中,且也未包含在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围内,因此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危险品的单证。以上解释未被海关、当地海事局认可,货物被扣并按规定对进口人进行了经济处罚。
 
【原因分析】:
硼酸这个商品比较特殊,其在《危险化学品目录02版》中确实未列入,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15版》中,由于新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启用时间是2015年5月1日,此处引用02版暂无异议;问题转化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是否一定不需要进行危申报呢?根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描述,可见,即使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货物,也有可能需要进行危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的规定,本案例中货物装载船舶属于国际航段,引用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不恰当,没有说服力。
 
【案例启发】:
通过这个案例,小编得出以下结论供大家参考:
1、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并不等同,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
2、危险货物根据所装载船舶国内运行或者装载船舶国际运行,所参考的货物范围和管理规定引用也不同(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危险货物并非只包括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出的货物,还包括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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