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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贸易多元化试点是怎么回事?
来源: 时间:2021-09-06

为什么要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
 

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面临紧迫的任务,如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还不够顺畅等,制约了它在我国开放型经济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亟需进一步加快整合优化。为此,经江苏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国务院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工作,在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实行相关税收政策。


 

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主要调整了哪些税收政策?

调整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内的保税货物(以下简称保税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时,继续予以保税;
保税货物内销时,海关按其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同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除保税货物外,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或内销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海关按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


(五)贸易功能区不再执行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的免税政策。



贸易功能区与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在相关税收政策上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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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功能区内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根据国务院批复,贸易功能区内可以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


 

企业在贸易功能区内进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在贸易功能区内进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的相关要求。


 

贸易功能区内企业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分别开设保税、非保税货物管理电子账册,满足海关动态监管需要。


 

海关对贸易功能区内企业采取什么监管模式?

海关对贸易功能区内企业试行“电子底账+企业自核+海关核查”的海关监管模式。在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基础上,企业按照海关要求自主核算、自主补税,定期将保税货物管理及纳税等情况报送海关。海关通过事后抽查、稽查、价格核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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