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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怎样处理“无证到货”?
来源: 时间:2021-09-06

作者:刘浩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海关对“无证到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涉案货物的“收货人”还是“所有权人”?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向海关进行申报并交验进口货物的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根据上述规定,收货人向海关报关,只要能证明“收货人”身份即可,不需证明“所有权人”身份。
  换言之,海关接受收货人报关不以其必须同时具有货物所有权人身份为要件。收货人作为商品交易的买方,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取得了货物所有权,不属于海关接受其报关需要审查的范围,即使收货人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其仍有权办理报关事宜,同时也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并承担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
海关对“无证到货”行为予以处罚是否需考虑货物所有权问题
  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法实践中海关确认“无证到货”行为需要查明以下事实:(1)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运抵境内海关监管口岸;(2)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该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3)收、发货人不能向海关提交上述货物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海关查处“无证到货”行为不需考虑涉案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只要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没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无论收、发货人对该批货物是否具有所有权,海关均可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以收、发货人为当事人,对涉案货物作没收或退运处理。在此过程中,无过错的货物所有权人如果因收、发货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遭受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渠道要求收、发货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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