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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铭牌、标识归类分享(下)
来源: 时间:2021-09-07

本文为毛小小商品归类工作室 吴小明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83.10 贱金属制的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及类似品、号码、字母及类似标志,但品目94.05的货品除外

除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或类似品及其零件应归入品目94.05以外,本品目包括载有标志牌、铭牌、广告牌、地址牌及类似品所需基本内容的字句、字母、数码或符号( 通过搪瓷、油漆、印刷、雕刻、穿孔、冲压、模制、压花、造型或其他任何加工制成)的贱金属牌。此类货品的特点是通常设计为可供永久性固定安装(例如,道路标志牌、广告牌、机器铭牌)或可反复使用(例如,衣帽间取物牌及标签)。

  本品目包括:

一、地区、街道等的铭牌;房屋、坟墓等用的号码牌或铭牌;公共服务单位(警察局、消防队等)用标志牌、禁令牌(“严禁吸烟”、“禁猎区”等);指示牌或交通标志牌等。

 

71.15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

    10 —  金属丝布或格栅形状的铂催化剂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各种制品;首饰、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首饰或首饰的零件(品目71.13)或金银器、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金银器及金银器零件(品目71.14)以及本章注释二(一)或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第七类 总注释类注二:

品目39.18的货品(塑料地衣品或糊墙品)及品目39.19的货品(胶粘塑料板等),即使以所印的花纹、字符或图画为其主要用途,仍归入上述品目而不归入第四十九章。但所有其他本类所列的塑料或橡胶货品,如以所印花纹、字画作为主要用途,均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本品目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塑料(即本章注释一所述的材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 其他材料的制品。

它们包括:

十二、其他各种物品,例如,手袋紧固件、衣箱包角、挂钩、装于家具底部的防护碗及滑轨、工具和刀叉等的手柄、穿孔小珠、表“玻璃”、数码及字母、行李标签夹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本品目包括本章内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所有印刷品,包括照片及印刷图片(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

对于已镶框的图画及照片,如果是图画或照片构成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按框架属性,作为木材、金属等制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94.05 品目注释:

二、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广告灯、牌、发光铭牌(包括路标)及类似广告牌及门牌等的物品,只要它们装有永久性的固定光源

综上分析可得知:

商品(1)、(3)应归入税号8310.0000。

商品(2)、(7)应归入税号9405.6000。

商品(4)应归入税号4911.9990。

商品(5)应归入税号7115.9090。

商品(6)应归入税号3926.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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