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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下,这些想不到的费用需要发货人承担-1
来源: 时间:2022-12-19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关务系统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01 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关务系统里?

02 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

03 出口商如何应对?

04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关务系统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关务系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关务系统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关务系统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 关务系统度的上升。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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