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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精选答疑(3)
来源: 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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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如果集团总部(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但产品的规格和性能与母公司自产的产品略有不同,请问:母公司购进子公司的产品进行报关出口,是否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可以应怎样办理?


 

您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如果该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要求的属于“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即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56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等资料。备案后即可进行申报。当您公司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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