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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无单放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7
来源: 时间:2025-01-13

如何应对因FOB条款导致的无单放货让

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被相关企业广泛使用,根据目前普遍适用的《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规则的定义,买方需负责租船订舱、购买保险、办理进口报关清关手续,卖方需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交给买方安排的承运人。

FOB条款之所以受出口企业欢迎,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卖方义务较少,既不用考虑后续的运输合同安排关务系统,又能将商品以较低价格(无需附加运输成本)报出从而具有竞争力。但这样的安排使得出口企业与承运人的联系度较小,在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套取货物的情况下,进口商甚至会主动要求由其安排运输合同或者指定某一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进而实施预先谋划的无单放货操作。

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中的提醒,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关务系统 ,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现由商务部承担相关职能)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计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关务系统,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编外

“无单放货”并不是完全能确定会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关务系统,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先销售,再付款。也就是说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会晚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该走法律程序。

 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关务系统,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或是因为自己由于拖了时间,最后错过诉讼时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因为如果涉及外国当事人关务系统,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无法执行的,而仲裁可以执行,这将使得司法救济变成实质性救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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