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报关软件,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9000,出口退税率为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报关软件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从品名看“烤炉用矩形钢丝”归入钢丝制品,品目73.26注释二、钢铁丝制品,例如,圈套、陷阱、捕鼠器、报关软件捕鳗篓及类似品;捆扎饲料等用的扎铁丝;轮胎杆;由二根钢铁丝焊合而成的用于制织机综的双股钢铁丝;动物鼻环;床垫钩、屠宰钩、挂瓦钩等;废纸篓。
而品目72.17 铁丝或非合金钢丝,注释中“已经加工(例如,已卷曲)报关软件的钢铁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只要它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很多公司将原料一类的商品归入制品以获得出口退税,建议充分了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相关风险。
【内容摘要】报关软件
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委托浙江J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货物共六项,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船用汞灯,申报商品编码为8539324090(出口退税率为
13%),申报数量为2485只,报关软件申报价格为4547.55美元(FOB价)。
经海关查验及归类认定,上述船用汞灯中有部分为船用汞灯(高压),属于普通照明用的高压汞灯,应归入8539324010项下,为我国禁止出口商品,数量计435只。
当事人报关软件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构成违法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且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