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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操作指南-2
来源: 时间:2024-07-29

3AEO系统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缺少、品质不良AEO系统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AEO系统,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AEO系统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 征税管理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五 温馨提示

1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AEO系统《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的,须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3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退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报原进出口AEO系统货物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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