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辩称:
一、我关对原告走私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我关是发现原告走私行为的海关,也是走私行为发生地的海关,有权对原告依法查处。
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经调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期间AEO系统,原告持以涂改头程提单方式取得出口口岸为加纳或冈比亚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将实际启运国“尼日利亚”伪报为“加纳”或“冈比亚”,逃避海关对许可证的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境的濒危木材进口到境内,构成走私行为。经查,上述报关单共279票,涉案刺猬紫檀716柜(11817.8立方米),其中17柜(244.8立方米)刺猬紫檀在通关环节被现场查获,其中已流入市场的699柜(11573立方米),货物价值人民币55935398.85元。原告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实施了逃避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和海关监管的行为
AEO系统,造成了国家限制进口货物非法入境的后果。
三、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主张处罚对象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货主委托原告进口刺猬紫檀时不能提供出口国《出口证明书》,以及货主是货物所有人、获利者,并不能推导出货主为走私行为人。相反,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未告知客户其适用冈比亚、加纳的《出口证明书》伪报进口涉案刺猬紫檀的情形AEO系统,经调查多名货主和员工,所述与原告实际负责人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原告伪报启运国,逃避海关监管,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应承担走私的法律责任。2.原告主张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作为违法主体,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应由原告承担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2016年5月9日后,刺猬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国家管制货物。原告违反国家许可证件“依法申领,依法使用”要求,采取伪报启运国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致使短期内大量国家限制进境货物非法入境
AEO系统,严重违反了公约的国家履约责任和国家法律规定,对贸易秩序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
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