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关务系统,首批行政案例共249件。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黄埔海关、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入选首批行政参考案例,为海关唯一入选案例。此前,该案被选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务系统、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涂改头程提单中的实际启运国骗取濒危野生植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并据以通关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01基本案情
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称:
处罚对象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处罚对象应当为货主而并非原告,本案中实质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规定及走私刺猬紫檀的均为货主。原告作为受委托人为货主办理进口业务时,仅依据指示为货主办理刺猬紫檀进口业务,最终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关务系统。(二)适用法律错误。1.法律依据前后矛盾。黄埔海关扣押的716柜刺猬紫檀实质上是对进口刺猬紫檀货主而并非原告的处罚,对原告作出的55935398.85元巨额罚款是按照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699柜刺猬紫檀的等值价格,但所有权人为货主,货主已经从流入市场的699柜刺猬紫檀非法获益 关务系统,受益人并非原告。2.违背立法主旨。《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在于保护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本案对仅起到帮助作用者采取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不能达到预防、打击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的法律效果。(三)海关总署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错误复议决定。海关总署仅对黄埔海关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说理与评价关务系统,未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量罚进行适当分析与评价。综上请求:1.撤销黄埔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