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
月22
日,商务部发布2019 年第31
号公告,决定自2019 年7
月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征收反倾销税,
并
接受株式会社POSCO
提出的价格承诺 。
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
公司
43.0%,日本
公司
18.1% —
29.0%,韩国
公司
23.1% —
103.1%,印度尼西亚
公司
20.2% 。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
实施期限
为
5年。
20 20 年11 月 20 日,商务部发布20 20 年第5 5 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 1 年11 月 1 8 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 2 1 年第 38 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 1 月 29 日,商务部发布 2021 年第 3 号公告。根据该公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 ;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
2023年 11 月 9 日 ,商务部发布2023 年第 4 6 号公告,决定 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 再调查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 “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 不锈钢产品 反倾销措施 ”争端案 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 年 5 月 8 日 , 商务部发布202 4 年第 19 号公告, 裁定 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 年第 31 号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 4 年 4 月1 5 日,商务部收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钢鑫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 申请人 申请 将英国纳入本次复审被调查 国家(地区) 范围 。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 进口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 进口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 进口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钢材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支持申请。 申请人 未 对 原产于 日本 的 进口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 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 提起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 4 年 7 月2 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 对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 201 9 年第 31 号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 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 卷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 201 9 年第 3 1 号执行价格承诺。自 202 4 年7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 日本 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 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 到期 终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43.0%
英国 公司:
所有英国公司 43.0%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23.1%
(POSCO )
2. 其他韩国公 司 103.1%
印度尼西亚公 司:
所有 印度尼西亚 公司 20.2%
在株式会社POSCO 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 该公司 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 3 年 1 月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 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 9 年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 1 日 。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公告201 9 年第 31 号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
英文名称 :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 Coil )。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 1.2% 及以下,含铬量在 10.5% 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 / 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 现 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 、 72189900 、 72191100 、 721912 1 0 、 721912 9 0 、 72191312 、 72191319 、 72191322 、 72191329 、 72191412 、 72191419 、 72191422 、 72191429 、 72192100 、 72192200 、 72192300 、 72192410 、 72192420 、 72192430 、 72201100 、 72201200 。 根据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商务部公告2019 年第 31 号涉及的税则号 72191200 被 调整 为72191210 和 72191290 。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 英国、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 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 “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 (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 )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 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 “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 (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 4 年 7 月2 3 日开始,应于202 5 年 7 月2 3 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 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 7589 、6519 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
商 务 部
202 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1: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文
附件2: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
附件3: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