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务系统企业如何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答:“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委托企业入口-业务管理-业务委托,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业务委托界面”,其中必填项以红色*关务系统标出。可编辑字段为黄色底框,用户可以填写或者修改。不可编辑字段为灰色底框。如总数量、总金额为灰色不可编辑,该数据会自动从货物详情信息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合计算出。填写完毕货物信息后,点击申请材料,上传相关随附单据。
关务系统点击提交,由机构端进行审核。若机构端接受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受理中”,检验机构继续添加随附单据、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提交后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机构端退回委托,关务系统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补充材料”,企业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检验机构审核。
问:企业进口旧机电,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做装运前的检验,货物到国内后,是否可以关务系统补做装运前检验?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关务系统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如果与口岸查验结果不一致怎样处理?
答: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关务系统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