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AEO系统填制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边角料,以及加工副产品,有商业价值且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或“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AEO系统。
小贴士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可通过网上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具体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
受灾保税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AEO系统、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AEO系统,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 AEO系统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AEO系统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AEO系统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AEO系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