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角AEO系统料退运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AEO系统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报关单填制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退运出境,且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加工AEO系统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小贴士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边角料确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如边角料系全部使用AEO系统进口料件加工产生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如边角料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产生的,按海关核定的出口边角料中使用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边角料销毁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AEO系统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AEO系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