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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4-12-20

4月18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44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以保税制度为核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特殊区域内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后产品销往国内市场已成常态。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更好衔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实施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食糖商品范围

《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三、特殊区域食糖管理措施方面

(一)“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和保税物流业务不受影响。

1.食糖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仍执行保税政策。

2.以保税进口食糖为料件,经加工后的成品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3.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直接出口离境、保税仓储、保税流转、内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二)保税加工方面,调整了保税流转、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措施。

4.保税流转方面。

保税进口食糖,经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此次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选择性征收关税方面。

1)料件为食糖的情形。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企业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缴纳进口环节税。

2)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情形。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未完,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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