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的危险货物包装
案例二:乌海海关对一批出口氢氧化钠包装实施使用鉴定,现场执法时发现企业使用了未经检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袋关务系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客观事实,乌海海关依法依规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后续处置。
氢氧化钠是强碱类物质,具有腐蚀性,对呼吸道和皮肤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误服或接触可导致消化道及皮肤灼伤、休克等严重后果,其泄露也会导致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关务系统。本案例中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未经检验,其密封性、安全性存在安全隐患,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如发生包装袋破损,导致危险品泄露,会对人体及环境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03出口危险品使用鉴定不合格
案例三:乌海海关执法人员对某企业申报出口的2-氯丙酸甲酯包装实施使用鉴定查检过程中,发现部分包装桶在进行倾倒试验时灌装口发生液体渗漏现象,未达到密封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关务系统:使用鉴定》4.1.3.2条款:“危险货物不应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危险货物包装封口方式应确保内装危险货物无撒漏或渗漏,并符合相应运输形式‘国际危规’的要求”的规定,现场查验人员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检验不合格,责令企业返工整改,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进出口危险品使用包装密封性达不到要求,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上述案例中的2-氯丙酸甲酯属于易燃液体,其燃点较低,在遇到明火、摩擦、静电或与某些物质接触后,会引发火灾。此案例中使用的包装存在液体渗漏现象关务系统,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露,将其暴露在外部环境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四:乌海海关对某企业申报出口的碳化钙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所使用的部分包装桶外未加贴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4.1.2.6条款中:“危险货物包装上应加贴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性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并符合《规章范本》的要求,详见附录A。”的规定,现场执法人员在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检验不合格后,责令企业进行返工整改。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公示标签不合格案例。危险公示标签中有危险货物分类、标示、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按照规定需要张贴在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外表面,以起到警示和应急处置指引等作用。该案例中的碳化钙属于易燃固体,遇水会放热,如未张贴危险公示标签,则运输环节人员无法获知警示和危险信息,存在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