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预裁定工作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订关务系统,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本次补充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前,原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对该《预裁定决定书》予以展期。
展期申请需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下同)内。
举例:《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请人2023年7月15日提交展期申请关务系统,此时距有效期截止日超过90天,不符合申请时间的要求,不能申请展期。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提交展期申请,符合申请时限的要求,可以申请展期。
(二)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
举例: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商品进行了升级换代,品名不变,结构和功能有差别关务系统。由于展期申请所涉的相关商品信息与原《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不同,不能申请展期。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三)以下四种情形,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关务系统;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涉及的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关务系统,海关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相关作业系统对应生成新的《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经审核发现存在前述所列不接受展期申请的情形的,海关将有关申请退回并注明理由,不予展期。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