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预裁定申请人范围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预裁定申请人为“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关务系统 ,本次公告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这是海关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的又一创新举措。
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海关预裁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关务系统;二是应当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三是应当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而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关务系统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三、修订《预裁定决定书》格式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预裁定决定书》格式作相应更改,增加了作出预裁定的依据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专用邮箱等内容。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