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关务系统为,被告伟航公司接受龙邦公司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订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订舱时表明了受托人身份,且庭审时原告明确选择被告伟航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关务系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
涉案集装箱为原告提供给被告装载货物使用的运输工具,被告应该按照原告订舱确认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装载好货物的关务系统集装箱运回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承运人投入运营。但由于货物本身原因造成货物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至今不能正常流转使用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违 关务系统约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按何种标准偿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损失应按照集装箱被超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为承运人因丧失正常使用集关务系统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但原告作为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因货物涉嫌虚假报关导致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其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 关务系统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被告已于2012年12月 11日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该笔费用足够原告重置同类集装箱投入运营。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关务系统2012年 12月11日之后的集装箱超期损失。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