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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堆存费用应由谁承担?-3
来源: 时间:2023-06-01

2013221日至2014关务系统220日期间的堆存费属于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在涉案货物被大鹏海关查扣 关务系统期间,盐田码头公司无权直接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收取包括堆存费在内的保管费用,原告没有义务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堆存费,即使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实际支付,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关务系统依据,也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无证据表明大鹏海关已对涉案货物及载货集装箱解除扣押,原告应另寻途径向大鹏海关申请腾空箱内货物并取关务系统回涉案集装箱。

托木尔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经营单位,其虚假报关行为导致原告所属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托木尔公司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关务系统围内,其要求托木尔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托木尔公司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也应另寻途关务系统径解决。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木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关务系统承担。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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