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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2
来源: 时间:2024-12-16

(五)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关务系统。对已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相同产品的,经评估申报进口国(地区)要求和产品风险程度不高于原注册国(地区)的,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优先推荐注册。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优先办理备案。


(六)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试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关务系统,依企业申请,可实施目的地检疫。探索实施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分类管理,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相关分类管理措施。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七)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选择部分海关试点,对经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5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免除“两步申报”模式下的税款担保。1.未发生过未按规定缴款期限缴纳税款;2.未被海关下调过信用等级;3.未被暂停适用企业信用管理措施;4.近5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关务系统;5.近5年纳税额均不少于1千万元(进出口税收);6.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新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范围为全行业)优秀值;7.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高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新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范围为全行业)优秀值。

(八)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关务系统 ,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九)进一步降低查验率。对上1年内无查发的高级认证企业,进一步降低布控查验比例。


未完,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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