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用于生产输华冷冻牛肉的活牛:
(1)从未使用过双方共同或分别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2)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3)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关务系统 。
(4)依照中国和哥伦比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5)所有年龄牛的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冷冻牛肉。
(6)未对屠宰牛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关务系统 。
2. 牛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去骨前,在2℃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熟化后的胴体背最长肌中央的pH值在6.0以下。
3. 执行哥伦比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哥伦比亚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4. 牛肉是建立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基础上组织生产关务系统 ,加工过程中已采取措施防止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哥伦比亚法律规定的要求。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关务系统 ,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未完,续4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