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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新公告政策解读-2
来源: 时间:2024-05-17

含金量二——“时限要求”再次放宽

02海关时刻关注企业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鉴于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关务系统 ,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耗费大量时间,此次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时限要求放宽更能激发企业主动披露意愿,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以期更有效达到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初衷,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同时,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关务系统

 含金量三——“量罚尺度”更加合理

0354号公告之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企业主动披露危害后果更为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关务系统,此次新增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也增加了类似情事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含金量四——“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04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新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关务系统,减少后顾之忧。

 含金量五——“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05对于涉税违规行为,新公告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相较54号公告,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这也与海关实施的“信用管理”机制深度融合,鉴于企业主动合规的态度关务系统 ,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同时,新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不予适用,以维护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未完,续3




内容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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