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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新公告政策解读-3
来源: 时间:2024-05-17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06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关务系统,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此举旨在敦促企业对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自查,严肃、认真对待每次主动披露机会,避免同类违规一犯再犯,充分体现了海关审慎推进主动披露政策所秉持的“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同时,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即不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不再是有且仅有一次的宽大机会 关务系统,已享受过主动披露红利的企业也将有动力持续开展自查,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01.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定关务系统 ;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0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0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关务系统 、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完结



内容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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