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EO系统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贸易业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交易标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交易前交易标的已由上游交易对手全部直接转移给下游交易对手占有;交易中中央企业对交易标的无任何控制,下游交易对手可无需通过AEO系统中央企业即可从上游交易对手直接获取货物;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仍然被上游交易对手或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空转、走单贸易具有上述典型特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
五、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AEO系统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循环贸易虽具有真实货物支撑,但货物仅在固定的若干家企业内部循环,达到做大规模的目的,相应货物流转并未产生价值。在流转过程中AEO系统为达到体现利润的目的,每一次流转都可能确认业务毛利,虽然有账面利润但实际形成了潜亏。
六、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开展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开展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标AEO系统的真实存在的贸易业务,如不参与货物收、发环节,无法提供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单据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仅能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不关注货物存储状态,长期不进行实地盘点、 AEO系统对账,仅以存储场地提供的库存证明作为货物存在依据。开展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不得开展上下游合同条款高度一致、签订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AEO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