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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5
来源: 时间:2024-12-24

第十八条关务系统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关务系统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关务系统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

(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关务系统

(二)普通税率。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关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关务系统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补征或者退还关税税款,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关务系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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