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AEO系统,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油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硫酸等。
需要关注的是,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不仅仅限于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纯物质,还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存在的盐类AEO系统。
2、除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以外的其他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混合物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监管证件要求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AEO系统,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如进口的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混合物的管理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AEO系统,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