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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出口监管仓库最新规定-2
来源: 时间:2023-10-16


#3

 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修改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关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务系统,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修改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关务系统,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4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关务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关务系统、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未完,续3


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塘沽海关 

编辑:刘颖、王韵

审核:文正、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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