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报关系统、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关系统、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相关阅读:危化品规范申报及案例解析
以上只是小编整理的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责任报关系统,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还可能触犯“走私罪”、“逃避商检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千条万条,安全第一条。
进出口危险品,千万依法依规如实申报噢!
完结
(来源:深圳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