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项《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管是否首次申报关务系统,都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是什么?
1.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关务系统;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关务系统、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列入国际危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英文简称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关务系统,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未完,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