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汇率关务系统
说了半天税率,汇率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关务系统。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税率适用之日就是汇率适用之日。
汇率一直波动,计征税款时如何确定呢?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关务系统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关务系统对外公布。
税款补征与退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关务系统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03特别提醒
对于删单重报的报关单,税率、汇率适用
要格外注意哟!
★符合《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关务系统撤销后重新申报的报关单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重新申报时应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除《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撤销后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应按照原报关单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对进出口货物计征税款关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