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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 | 食品安全之“最严厉的处罚” (进口篇)-1
来源: 时间:2024-08-26

明晰关务系统主体责任

进口商主体责任

  • 国内进口商应当按要求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 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境外企业自主审核制度

  • 如实申报

  • 按要求对进口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 按要求对问题食品实施召回等


涉及法律责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责任是指在进出口食品关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海关作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具体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商检法》关务系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对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最严厉的处罚的有力保障。


关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关务系统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关务系统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关务系统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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